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开展,适应 “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学水平评估优秀学校”的需要,学校鼓励和支持我校教职工参加各种旨在提高教职工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在职进修。
第二条 教职工报名参加各类在职进修要与其当时所担负的学校工作相适应,与所学的专业或管理工作对口。
第三条 根据国家教委[1995]81号文的要求,“教师的进修培训应当根据学校的安排,因地制宜,学用结合,以自学为主,以不脱产为主。” 因此,参加在职进修的教师应妥善处理好学习与教学的关系,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为前提。
第四条 为了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教职工参加各类在职进修应以报考和参加广东省内的院校和专业为原则。
第五条 为了提高在职进修的档次,确保在职进修的质量和效果,学校提倡教职工报考可以授予硕士学位的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班。
第二章 报名与审批
第六条 凡报名参加各类在职进修或全日制研究生的教
职工,应先到学校办公室领取《惠州市一中教职工申请进修审批表》,如实填写表中各项有关内容。学校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对申请进修的教职工的工作年限、是否专业对口等问题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七条 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审批意见,并报校长批准。如教职工进修期间需要脱产或半脱产的,学校办公室在报请分管副校长审批后,应及时提交学校校级领导会议审批,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三章 资费报销
第八条 根据教育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经济状况,对参加在职进修的教职工的学费只能是鼓励性地报销一部分,具体标准为:报考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班或其他研究生课程班,且专业对口的,每年报销三分之一的学费,但每年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第九条 以下三种情况的在职进修不予报销学费:专科起点攻读本科学历的;专职教师所报专业与所教学科不对口的,行政干部所报专业与所教学科不对口或为非教育管理方面专业的。
第十条 教职工在职进修期间的交通费、课本资料费、住宿费和参观费等自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进修期间,国家下拨的工资、津贴和奖金,及学校正常的节假日补贴照发。
第四章 奖励与其他
第十二条 教职工参加在职进修获得硕士学位的,学校一次性奖励3000元;参加全日制研究生学习获得硕士学位回学校工作的,学校一次性奖励5000元;获得博士学位并回学校工作的,一次性奖励15000元。没有获得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学校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参加各类在职进修并得到学校学费报销或奖励的教职工,必须在本校工作五年以上。五年以内如果要求调离学校,则需要按原报销和奖励总金额的1.5倍偿还学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并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