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爱护学校的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生活用品、文娱体育器材、劳动工具、花草树木等公共财物是全校师生员工的职责。
2.建立财物分类帐和公物保管责任人制度,做到入库要记帐,发物要登记。
3.公共财物保护主要按谁使用谁保管原则,由各处室、科组、班、级再到个人层层负责。弄脏弄坏或遗失公物,由保管单位或个人负责清洗、维修或赔偿。
4.学校的教学设施(课室、各功能室、多媒体电教室、大礼堂等)一般不对外开放。如外单位或个人要使用学校的教学设施,需填写“惠州市一中教学设施使用表”、经相关部门提出意见、交校级领导审批、到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使用。用后,相关部门还要对教学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对违反规定擅自使用学校的教学设施者,一经发现,按原定租金的两倍收费,并追究有关人责任。
5.损坏公物赔偿办法如下:
a) 不慎损坏,主动承认者,照价赔偿;
b) 不慎损坏,学校查获者,按原价的三倍赔偿;
c) 故意损坏,事后又主动认错者,按原价三倍赔偿,免于纪律处分;
d) 故意损坏,不主动承认,经学校查出,按原价五倍赔偿,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具体赔偿金额由学校总务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