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管室保管员负责学校财产、财物的验收、保管、发放等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1 树立为学校服务思想,待人热情,认真做好教学仪器设备、文具、用品、水电器材、清洁用品等物资的验收、保管及发放工作。
2 坚持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发放物品的数量,对领物人员非工作需要的物品不予发放。
3 妥善保管各种设备和物资,不丢失、不损坏、不私拿,库内物品按次序存放,做到整齐清洁。
4 建立物品分类帐和货物卡,入库要记帐,发物要登记,领物人签名,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 建立借物登记,定期清还制度。贵重物、器材借出,需经主管领导同意(书面批条),丢失或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6 每学期清理一次物品发放情况,向主管领导作书面报告,年终清仓一次,做好清洁工作。
7 禁止在仓内会客,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潮工作。
每学期初,做好各班级、各级组、各部门的桌椅等设施的清点移交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人验收签字,学期末或学年终,凭此签单逐项核对点收,如发现人为损坏或丢失情况,及时向总务处主任报告,并协助学校督促原使用单位负责维修或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