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加强现金管理,防范现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人民币。
二、现金使用范围
l、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助补贴、课时费等一切个人所得;
2、支付在校学生的困难补助、勤工俭学所得、助学金、奖学金及其他一切个人所得;
3、支付各类受聘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课时费等其他一切个人所得;
4、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携带的差旅费;
5、支付不能转帐结算的城乡个人的劳务报酬和零星货款。
6、材料物资及其他采购其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借支现金,超过2000元限额的,须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7、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医疗费。
8、支付工程款、劳务费及相关费用不超过2000元,可以使用现金。
三、学校对外的各种往来,金额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除按照第二条范围内的支付外,原则上通过银行存款转帐结算,不得采取现金结算。
四、财务部门收入的现金,应按照收费的类别于当天上缴财政专户。需支付的现金,应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允许坐支现金。
五、单位和个人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学校帐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观金。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小金库)
六、学校财务处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对现金的收付进行逐笔记载,明细帐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如果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七、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公款私存。